1、总 则 1.1 为适应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 1.3本办法的实施须以满足建设、消防、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 为基础。 1.4建筑智能化系统应由以下子系统经一体化集成而构成: 1)综合布线系统; 2)网络与通信系统; 3)建筑设备控制系统; 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6)管理信息系统; 7)中央集成系统; 8)供电系统。 1.5本办法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对建筑智能化 系统划分为二级: 甲级:适用于子系统配置齐全且实现了一体化集成的系统。此类系统可称为高级智能化系 统。 乙级:适用于酷暑了基本子系统并实现了机电设备集中监控和管理功能的系统;此类系统 可称为智能化系统。 丙级:适用于酷暑了主要子系统并有扩充发展和进行系统集成考虑的系统。此类系统可称 为准智能化系统。 1.6智能化系统建设中,应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对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尽可能实 行统一管理和监控;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和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灵活性和可 扩展性。 1.7申请评定的智能化系统应保证设计目标完整实现,技术性能得到良好发挥,系统稳定 可靠运行半年以上并产生应有的运行效益。 2、一般规定 2.1综合布线系统 2.1.1基本要求 1)综合布线系统应是开放性结构,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监控等系统中信号传输的 要求。 2)综合布线系统应与其他子系统统一考虑,分别实施。根据实际需要,既考虑结合,又 不强求一体,按照各种信息的传输要求,做到物尽其用,经济合理,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 3)综合布线系统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 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1.2系统要素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系统类型。 1)基本型:适用于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采用铜芯线缆组网。 基本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1) 每一个工作站(区)有一个信息插座; (2)每一个工作站(区)有一条水平配线电缆; (3)每一个水平基本连接的最高传输频率不低于100MHZ: (4) 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不少于2对双绞线缆。 2)增强型:适用于配置中等标准的场合,具有灵活扩展的余地,用铜芯线缆组网。 增强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1) 每一个工作站(区)不少于两个信息插座; (2) 每一个工作站(区)内每个信息插座均有独立的水平配线电缆引至楼层配线架; (3) 每一个水平基本连接的最高传输频率不低于100MHz; (4) 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即楼层配线架至设备室总配线架垂直干线电缆)不 少于3对双绞线; 3)综合型:适用于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采用铜芯线缆和光纤线缆混合组网。综合型综 合布线系统配置应在基本型和增强型综合布线的基础上增设光缆系统。 2.2网络与通信系统 2.2.1基本要求 1)网络与通信系统应能为建筑物内各方面的作用者提供快捷和有效的信息传递服务。 2)网络与通信系统应具有对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种不同的信息进行采集、传输的能力。 3)网络与通信系统应全面考虑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各个方面,提供对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的支持。 2.2.2系统要素 1)程控交换系统和应根据用户的需求,设置相应容量(门数)的系统设备。程控交换系 统可以是市内电话网中的一个端局、支局或是商用业务交换局的远端模块等,必要时可设用 户小交换机。用户小交换机系统应采用数字式,应具有电脑话务员服务功能、分租用户服务 功能、电子号码簿服务功能、自动计费功能等等,还应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支持光纤接口 、El接口、ISDN接口等方式通信接口。 2)微小区域(建筑物内)无绳通信(电话)系统具有当通话者(主叫或被叫)不在其办公 室布在微小区域其它地方时,可通过本系统来进行双向通信的功能。 3)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系统可通过具有视频压缩技术的设备向使用者显示近处或远处可观 察的图像并进行同步通话。 4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